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0-12浏览:509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我市作为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之一,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一直位居全国首位,2011年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达到27.52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任务非常繁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拓展就业领域,着力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取消在我市就(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  
    (一)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对在我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凭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者就业推荐表到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全日制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的,由市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二)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渠道。经省或者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我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应当登记在住房产权属本人的居住处或者亲朋好友家中。没有住房或者亲朋好友的,可以登记在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或者登记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中。登记在上述集体户口上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三、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大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钢铁、汽车、船舶、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产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制订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十二五”期间,通过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和加快远城区新型工业化建设,不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  
   (二)鼓励中小企业大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达不到上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计算,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在400万元额度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基金,可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100万元以内的担保。对企业招收近3年(含应届)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者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十二五”期间,要根据统筹我市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文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社会管理等领域内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管理或者服务性岗位,确保每年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不少于10000个,其中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00个,并通过公开竞争招录的方式,专门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财政拨款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接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对其按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  
   (二)继续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到城乡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有关区要结合编制和职位实际需要,按照省里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要求,每年组织(接收)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开展“三支一扶”等服务工作。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其户口、档案和党团等人事关系应当转往服务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应当按时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同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3项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参保规定执行。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对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并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时,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公务员考录时,笔试成绩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鼓励重点领域和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十二五”期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及各区工业园区、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对其聘用高校毕业生发生的劳务性费用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人员工作期满,可续聘或者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资助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进一步发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对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3年(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推荐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7万元;开展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落实大学生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校企联合、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建设思路,政府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通过市区共建或者指导各区以新建场地、盘活资产、租赁楼宇等方式,或者动员鼓励企业、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创建,以及在我市现有的各类经济园区中辟建等多种途径,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较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吸引一批大学生创业人才,孵化一批知识产业和新经济形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先期可选择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选址试点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由市、开发区合力推进,探索经验,扩大影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企业,再向全市推开。
   (三)构建便捷高效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大学生创业城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一条龙”配套服务,营造舒心、舒适的创业环境。未就业贫困家庭(享受低保)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见习实训,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帮助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到基地进行创业见习,提升技能、积累经验。与武汉地区高校合作,在高校内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站,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启蒙教育和创业指导,首批选择在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联盟内的7所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市属江汉大学、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建站。要继续开展“武汉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等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  
    六、大力开展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继续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新建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加强见习管理,规范见习活动,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分担。对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个月。见习单位应当加强见习大学生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等相关费用,不计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形成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培训的常态化、市场化运作。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就业困难毕业生3年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当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期限或者就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武汉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就业困难毕业生3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鉴定单位人均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七、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不断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企业高校行”、举办校园招聘会、供需洽谈会和网络招聘、就业指导和培训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招聘、就业失业登记、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公益性服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要逐步实现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就业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互通和资源共享,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有效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季度做好就业市场职业供求、未就业登记、就业创业培训见习、就业援助、就业市场活动等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并形成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武汉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  
   (三)强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长时间失业、女性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积极开展免费重点推荐就业、提供人事代理、就业创业培训、就业见习、提供就业信息等多项服务,或者通过举办专场公益性招聘会、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家庭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市属各高校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程序;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进高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提高就业成功率。
   (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本市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到市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政策。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防止各类就业歧视,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八、强化组织领导,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属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要建立健全由分管副区长牵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强化目标责任,统筹合理安排,健全机构队伍,增加专项经费,狠抓贯彻落实,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同时,要广泛营造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和成才观,鼓励他们到基层锻炼成才,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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