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5-05浏览次数:512

(财教〔2007〕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份)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本通知所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金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三、组织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学生毕业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平台做好信用转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活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展对学生家庭的微贷款和毕业生创业贷款等富民业务,增强学生家庭的经济实力和学生个人的还贷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份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四、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五、工作要求

(一)2007年秋季开学前,在试点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共同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成功启动。

(二)各试点省份的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与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组成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同时报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三)各试点省份应按老、少、边、穷地区优先的原则,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为重点,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四)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应尽快建立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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