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与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08浏览次数:431

 

(就业政策每年有些细小的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问:请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8项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表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明确有关政策并新增部分政策:

1)、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3)、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报到证。

4)、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5)、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6)、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问:请问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

1)、各级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开发办、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通过人事部门考核直接聘用这部分毕业生。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凡达到国家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贫困乡镇基层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服务年限,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增加5分。在今后招录公务员时,要按鄂办法[2006]32号文件规定,通过拿出部分专职职位指标以及其它优惠政策,优先招考录用。

4)、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3年。凡到恩施州、扶贫开发重点县与省里确定的贫困乡镇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对从事支的志愿者,可结合卫生系统青年志愿者项目,在其未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前,与城市医院下派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一起,采取一带一、传帮带的方式共同开展支服务工作。支经历应作为城市医院招录人员、优先晋升职称的依据。

6)、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开发办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的、及时更新的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他们的情况。并且广泛搜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等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7)、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8)、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或继续留在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可以低职高聘。

问:请问“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人[2007]1号)9项优惠政策:

(1)、年度考核合格的资教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按学年发放。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此奖励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2)资教生的工资由县(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3)、毕业生来自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符合推免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4)、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费。

(5)、对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由教育厅出资组织相关培训,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费。

(6)、凡到恩施州及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7)、服务期考核合格的资教生,经选拔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8)、服务期内表现特别优秀,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农村乡镇任教达一定年限的人员,经过选拔,由省教育厅出资送到国外培训。

(9)资教生在服务期间,每年暑期由省教育厅组织到汉进行免费业务培训。

问:在武汉落实就业单位的哪些毕业生不受限制?

答:以下毕业生在汉落实就业单位不受限制。

(1)、对武汉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放开吸纳;

(2)、对武汉市城郊生源的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未就业毕业生,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3)、对武汉市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不受限制。

问:哪些毕业生在武汉市就业受2年择业期的限制?

答:以下毕业生在毕业2年的择业期内被武汉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1)、普通高等专业学校非武汉生源大专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2)、属武汉市急需专业的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非武汉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

(3)、武汉地区高校自考自学、成人教育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未就业非武汉生源毕业生。

(4)、属武汉市城郊生源的武汉地区各类学校自考自学、成人教育的未就业毕业生(含户口仍在生源地的)。

问:武汉市人才储备毕业生的范围是什么?

答:武汉地区普通高校和教育部全国重点院校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留在武汉市工作的非武汉生源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采取"先接收入户,后推荐就业"的市、区两级人才储备办法。问:武汉市人才储备毕业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人才储备:

 (1)、博士、硕士毕业的研究生,双学士本科毕业生;

2)、经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产品专利等成果的;

3)、获得学士学位,属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类的专业。

:省级报到证已开往武汉市的未就业武汉生源毕业生应注意什么?

:

1)、落实单位前不需要到市毕办报到,省级报到证不过期,但要保管好;

2)、需要把户口上回家的毕业生,请持毕业证、原注销户口本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的档案和党组织关系转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邮编:430014,电话:027-82845012,档案免费保管2年;

4)、毕业生请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上注册登记和了解需求信息,也可在武汉人才网进行求职登记;

5)、在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地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由市毕办在其报到证上盖章后,到省毕办(或回学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问:毕业生到武汉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需带哪些证件?

答:

1)、到市管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市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明,到拟落户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2)、到省管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省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明,到拟落户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3)、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生源地落户,凭入学前原注销户口或公安派出所证明、毕业证(或学校证明),到拟落户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问: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往何处?

答:在武汉市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按以下方式选择落户。

1)、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毕业生的固定住所处;

2)、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亲友的户口上;

3)、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的门牌号码单独立户;

4)、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

5)、毕业生的户口可由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进行专项管理;

6)、毕业生的户口可上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上。

问:人才储备毕业生的户口落往何处?

答:市、区人才储备毕业生的户口,可以上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上,也可以上在亲友家的户口上。其所上户口为武汉市的常住户口,可在武汉市内正常异动。

问:集体户口可以异动吗?

答:在武汉市已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其户口上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上或上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上的,均为武汉市常住人口,可在武汉市内正常异动。

问:已到外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能否将户口迁往武汉?

答:在武汉市有接收单位并符合武汉市接收引进条件的,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一年内,可按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改派手续;超过一年的,由人事部门按人才流动和干部调动的规定和条件,办理调动手续。办理了就业和调动手续的,户口可以迁往武汉市。

问:请介绍湖北省以创业促就业的相关新政策

答:

问:请介绍外省的就业政策

答:

1)、关于接收2008年重庆市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2)、关于天津市接收2008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2008年省外院校毕业生来青海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2008届毕业生来湘就业有关事项的函

关于接收2008年陕西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2008年接收辽宁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2008年江西省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关于2008年接收河南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2008年广西接收区外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接收2008年安徽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有关事宜

农村资教生每人奖励5000

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最新劳动合同法下载及十大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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