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就业协议的管理办法》(节选)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08浏览次数:462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定人编号,毕业生只能用本人的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

    2、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3、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生效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就业中心和毕业生所在院(系)各执一份。

 4、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到学院学工部,若在学校上报就业派遣方案之后上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则以改派的方式办理。

     5、毕业生如因升学、出国留学、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的,须及时将空白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中心,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6、就业协议书如有遗失,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在公开报纸登载遗失声明,并在学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告。见报和网上公告15日后,如无异议,学校就业中心凭用人单位接收函予以补发。每位毕业生只能补发一次。

    7、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协议书,不得转让、伪造、挪用、涂改、复印,否则视为无效。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或伪造就业协议书,或私刻公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自己承担,同时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毕业生如以丢失就业协议书,或以其他非正当原因重新取得协议书后被查实原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者,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且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若毕业生要求改变就业单位,则对前一签约单位构成违约。违约的毕业生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原则上不负责违约毕业生的改派手续。如确有特殊原因,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违约毕业生必须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说明违约的具体原因;

2、原签约单位提供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签协议书;

3、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签署是否同意改派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4、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原签就业协议书及签好学院意见的个人申请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审批改派手续。

    第十三条 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报到手续,但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按规定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因改派或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政策规定将户口和档案暂时留存学校的毕业生,不再具有湖北经济学院的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除办理就业手续以外的其他权利。因违法、违规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毕业生应于离校前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体检。对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暂不办理报到手续,允许其回家治疗休养,凡一年内痊愈的,可列入下届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一年后仍未痊愈的,学校将其户籍关系、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1、自报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将自己退回学校的;

    3、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或学校的;

4、其他违反就业政策法规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的期限为两年,截止时间为毕业派遣后第二年的 5月30。逾期按在职人员的规定办理,省毕办、学校就业中心不再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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