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学、专心教学、乐于教学,做“真学者、好老师”,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学生获得更高质量的学习经历,同时规范教学奖励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与绩效激励办法》(鄂经院发〔2017〕3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教学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荣誉奖以及其他教学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奖项和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名称 | 奖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1次)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80 | |
二等奖 | 50 | |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1次) | 特等奖 | 10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3 | |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1次)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第五条 教学荣誉奖包括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省级教学名师奖、校级教学荣誉奖(含校级教学名师奖、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教学奉献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名称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 50 |
省级教学名师奖 | 10 |
校级教学名师奖 | 5 |
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 | 1 |
教学奉献奖 | 2 |
第六条 其他教学奖奖项和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名称 | 奖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
省级授课竞赛 | 特等奖 | 1 | ||
一等奖 | 0.5 | |||
二等奖 | 0.4 | |||
三等奖 | 0.3 | |||
校级授课竞赛(每2年1次) | 一等奖 | 0.4 |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2 | |||
学科竞赛指导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分/项 | 总额20万。实行“总额包干,动态管理” |
二等奖 | 8分/项 | |||
三等奖 | 6分/项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4分/项 | ||
二等奖 | 3分/项 | |||
三等奖 | 2分/项 | |||
教学建设特别贡献奖 | 为国家级项目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 | 8 | ||
为省级项目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 | 5 | |||
校级年度优秀教学奖 | 一等奖 | 0.4 |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2 | |||
优秀实习指导奖 | 0.15 | |||
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 | 0.3 | |||
优秀导师奖 | 0.15 |
第三章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七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与教学建设中,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本办法中“教学成果”是指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
校级教学成果奖仅指由湖北经济学院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获奖证书或文件上未分等级的奖项,按照同级别最低等次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由个人或集体自愿申报,学院推荐,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学校审定。具体按照《湖北经济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05〕43号)进行评选。
第四章 校级教学荣誉奖评选
第十二条申报校级教学荣誉奖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敬业爱岗,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历年年度工作考核合格。
(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饱满。
(四)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
(五)担任本科生导师,获得学生好评。非本人原因未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须有担任班主任的经历。
(六)指导学生成长,业绩突出。
(七)学术造诣深,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
(八)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名师奖”评选条件
校级教学名师奖是学校教学领域的最高荣誉奖,旨在表彰在教学第一线为人师表、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在师生中有良好口碑,赢得师生赞誉,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评选条件如下: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
(二)近5年内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近5年内至少开设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含选修课),通识必修课教师可不受讲授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限制。
(三)近5年内有5个学期学生评教综合成绩列所在学院前30%,或近5年内获得2次及以上年度优秀教学奖。
(四)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团队和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五)担任本科生导师,获得学生好评。非本人原因未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近5年内须有担任班主任的经历。
(六)近5年内指导学生取得下列成果之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前3的奖级;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获得省级及以上前3的奖级;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及以上立项,等等。
(七)近5年内取得下列教研成果之一: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论文至少1篇;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含1项)以上;编写出版高水平教材;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等。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评选条件
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旨在表彰和奖励青年教师,引导青年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中。评选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教龄满3年。
(二)近3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近3年内至少开设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含选修课),通识必修课教师可不受讲授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限制。
(三)近3年3个学期学生评教综合成绩列所在学院前50%,或近3年内获得1次年度优秀教学奖,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师授课竞赛奖。
(四)担任本科生导师,获得学生好评。非本人原因未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近3年内须有担任班主任的经历。
(五)近3年内取得下列教研成果之一: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论文至少1篇;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含1项)以上;编写出版高水平教材;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等。
(六)注意改进教学,善于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加强和完善自身素质。
(七)创新创业教育或指导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五条 “教学奉献奖”评选条件
教学奉献奖重在表彰中老年教师,大力弘扬教师以教为本、以教为荣的职业精神,旨在表彰长期坚守本科教学一线、辛勤耕耘、默默奉献的教师。评选条件如下:
(一)在教学一线工作20年及以上。
(二)近5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近5年内至少开设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含选修课),通识必修课教师可不受讲授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限制。
(三)在近5年内有5个学期学生评教综合成绩列所在学院前30%,或近5年内获得2次及以上年度优秀教学奖。
(四)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团队和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五)担任本科生导师,获得学生好评。非本人原因未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近5年须有担任班主任的经历。
(六)在近5年内取得下列指导成果之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前3的奖级;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获得省级及以上前3的奖级;指导学生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及以上立项,等等。
(七)近5年内取得下列教研成果之一:作为第一作者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论文至少1篇;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编写出版高水平教材;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等等。
(八)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在教学内容改革、课程、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六条 近5年内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教学名师奖”和“教学奉献奖”,近3年内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青年优秀教学奖”:
(一)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有教学事故。
(三)有学术失范行为。
(四)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选名额
学校每2年评选一次教学荣誉奖。每次评选“校级教学名师奖”5名、“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5名、“教学奉献奖”2名。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1.教师申报。各单位组织教师学习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报。
2.单位推荐。各单位对参评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本单位候选人。
3.部门初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候选人选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4.校内外专家评议。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推荐候选人选进行评议。
5.教学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评审各奖项获奖名单。
6.学校审定。
7.公示表彰。学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奖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教学成果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励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教学成果,仍可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申报教学荣誉奖的教师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奖项。
第二十一条 其他教学奖按照各单项奖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 在职称晋升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考核中,教学奖励作为业务工作业绩和学术成就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收回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奖励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和绩效总额。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奖励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11〕71号)同时废止。